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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3财保7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汪淼昊,刘祥芬,叶自华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3财保77号申请人:汪淼昊。被申请人:刘祥芬。被申请人:叶自华。申请人汪淼昊与被申请人刘祥芬、叶自华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本院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25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权利人孙绍华位于上海市闵行区北翟路XXX弄XXX支弄XXX号XXX室的房屋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刘祥芬、叶自华银行存款人民币250万元,如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其不足部分相应价值的财产;同时查封权利人孙绍华位于上海市闵行区北翟路XXX弄XXX支弄XXX号XXX室的房屋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彭秀嬿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沈佳杰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