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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3民初539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程陈浩与俞金珠、俞银珠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陈浩,俞金珠,俞银珠,潘方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03民初5390号原告:程陈浩。被告:俞金珠。被告:俞银珠。被告:潘方国。原告程陈浩为与被告俞金珠、俞银珠、潘方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同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程陈浩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陈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程陈浩负担。代理审判员  章赛红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卢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