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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6执129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西安秦王市政古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陕西建新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秦王市政古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陕西建新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6执1295号申请执行人西安秦王市政古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某某,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陕西建新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116民初19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陕西建新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陕西建新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陕西建新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具体数额以《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和《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为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平旗审判员  许 立审判员  杨宝健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宋继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