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105执109-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01
案件名称
张金林与孙存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金林,孙存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105执109-1号申请执行人张金林,男,1964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被执行人孙存斤,男,1974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申请执行人张金林与被执行人孙存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35868元,执行费438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无法找到,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2015)夏民初字第252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马启轩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珊第1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