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2921民初62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原告马某某甲4与被告马某某乙4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甲,马某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临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2921民初628号原告:马某某甲4。被告:马某某乙4。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甲4与被告马某某乙4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祁 岚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泽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