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甘2921民初62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原告马某某甲4与被告马某某乙4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甲,马某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临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2921民初628号原告:马某某甲4。被告:马某某乙4。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甲4与被告马某某乙4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祁 岚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泽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