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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705民初264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张迎与丁季昌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迎,丁季昌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705民初2643号原告:张迎。委托代理人:孙照圣,安徽景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季昌。委托代理人:刘斌,安徽众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迎与被告丁季昌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32元(已减半),由原告张迎负担。审判员  方贝贝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包利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