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391民初79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刘西付与李机锋、张中国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西付,李机锋,张中国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91民初792号原告:刘西付,男,1973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高新区。被告:李机锋,男,1966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高新区。被告:张中国,男,1967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费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西付诉被李机锋、张中国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西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9元,减半收取189.5元,由原告刘西付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晓山人民陪审员  沈庆彬人民陪审员  张善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孙继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