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5民初448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王学、汪满菊与崔艳殷振利房屋买卖纠纷一案判决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学,汪满菊,崔艳,殷振利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285民初4486号原告王学,男。原告汪满菊,女。委托代理人王学,系原告汪满菊之夫。被告崔艳,女。被告殷振利,男。原告王学、汪满菊与被告崔艳、殷振利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学及原告汪满菊的委托代理人王学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崔艳、殷振利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学、汪满菊诉称,2011年8月15日,原告购买二被告所有的座落于莱西市某户房屋1套,二被告已协助原告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房产证号为西房第x**号),土地证至今未协助办理。为此,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协助原告办理上述房屋的土地证过户手续。被告崔艳、殷振利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王学、汪满菊系夫妻关系。2011年8月15日,原告王学与被告崔艳、殷振利签订房地产买卖契约,甲方(卖方):崔艳、殷振利,乙方(买方):王学,合同主要内容:甲方自愿将莱西市涉案房屋的房地产出售给乙方。甲、乙双方议定的上述房地产成交价格为人民币5万元,房款于同日一次性付清,当日交付房屋。合同签订后,双方于同日办理了涉案房屋的房权证变更登记手续,房权证号为西房私字第x**号,登记的房屋所有权人为原告王学,共有人为原告汪满菊。但二被告至今未协助二原告办理涉案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变更登记手续。为此,原告诉来本院,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涉案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变更登记手续。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结婚证复印件、房地产买卖契约、房产证复印件、交票凭证复印件及庭审笔录在案为凭,这些证明材料已经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王学与被告崔艳、殷振利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契约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本案原告依约履行了付款义务,被告崔艳、殷振利也协助原告办理了涉案房屋的房产证变更登记手续,但二被告至今未协助二原告办理涉案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变更登记手续,其行为是错误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崔艳、殷振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协助原告王学、汪满菊办理位于莱西市涉案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变更登记手续。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崔艳、殷振利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云 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周卫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