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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6民初4717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天津友和塑料科技有限公司与乌兰察布市金昊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友和塑料科技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市金昊保温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津0116民初47177号原告天津友和塑料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云宽。委托代理人曾保书。被告乌兰察布市金昊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国文。原告天津友和塑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乌兰察布市金昊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秀峰独任审判,于2016年8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6月16日双方签订买卖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供应各种规格的“电热熔套”150张,总价款为15000元;结算方式为发货前付货款总额的50%,余款一个月后付清。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供货义务,但被告未按约履行付款义务,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货款15000元,并判令被告赔偿给原告的利息损失2000元。原告为支持其主张提交证据如下:1、购销合同一份,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2、送货单,证明按照合同约定原告履行了供货义务,并由被告指定的收货人接收货物,并证明被告欠付原告货款15000元。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和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所诉事实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所举证据经审查符合证据的三性,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且原告已履行了供货义务,故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应认定有效,依法予以保护。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应承担全部民事责任。原告诉请由被告赔偿利息损失2000元的主张,其数额缺乏事实依据,应以合同约定“余款一个月后付清”计算,故利息损失应以被告于2015年6月17日收到货物之日起算。因被告未出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诉讼权利。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乌兰察布市金昊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天津友和塑料科技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5000元。二、被告乌兰察布市金昊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天津友和塑料科技有限公司利息损失(期限自2015年6月18日至本判决指定的期限止;标准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三、驳回原告天津友和塑料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2元,由被告乌兰察布市金昊保温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直接交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并由上诉人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李秀峰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小坡附:法律释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温馨提示:上诉当事人可以选择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1、直接交纳。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地址:天津市河西区新围堤道6号。2、银行转账。当事人选择转账交纳上诉费的,持银行汇款单回执到汉沽审判区递交上诉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