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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刑初514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程嘉城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信息,程嘉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轻刑快审专用)(2016)粤0306刑初5144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适用程序简易程序被告人信息被告人程某,男,户籍地广东省四会市。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8月14日被羁押,次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现押于宝安看守所。指控意见公诉机关根据深宝检刑诉〔2016〕52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某犯危险驾驶罪。辩护意见被告人程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查明事实与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本院意见被告人程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其具有认罪从轻情节。判决被告人程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 恩 建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芷(兼)书记员 温 燕 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