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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37民初278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邹刚与重庆市集仙药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刚,重庆市集仙药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7民初2781号原告:邹刚,男,197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被告:重庆市集仙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巫山县高唐街道净坛一路619号,注册号500237000006890。法定代表人杨成军,总经理。本院立案受理原告邹刚与被告重庆市集仙药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通知原告邹刚在立案后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确定的交纳费用期限届满后,原告邹刚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容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黄周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