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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421民特2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代行良、李云芳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代行良,李云芳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1421民特22号申请人代行良,男,生于1944年1月9日,汉族,城镇居民,住四川省仁寿县,申请人李云芳,女,生于1947年3月26日,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仁寿县,申请人代行良、李云芳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代行良、李云芳诉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父子、母子关系,被申请人原系四川省水电局职工,1999年3月被申请人下岗后,于2000年10月外出到北京务工,至今15年之久的时间,被申请人一直没有回过家,也没有任何音讯。申请人夫妻多方打听、查找,被申请人仍无任何音讯,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宣告被申请人失踪。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代利,男,生于1976年6月7日,汉族,城镇居民,失踪前户籍地:四川省都江堰市幸福镇天乙街9号,公民身份证号码:。籍贯:四川省仁寿县合兴乡合兴村3组。代利系申请人代行良、李云芳之子。代利失踪前未结婚,未生育子女。代利于2000年10月外出到北京务工,后与家人失去联系至今。申请人代行良、李云芳申请宣告代利失踪后,本院于2016年5月19日在四川法制报发出寻找代利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代利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代利外出务工后与家人失去联系,下落不明至今十多年,申请人代良行、李云芳作为代利的父母申请宣告代利失踪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被申请人代利失踪;二、指定申请人代良行、李云芳为失踪人代利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王 飞人民陪审员  李明生人民陪审员  秦付超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余 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