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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02执99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龚某某与被执行人赵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某某,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602执994号申请执行人龚某某,男,197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君山区广州镇街北居委会宿舍。被执行人赵某某,男,197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求索东路景湖湾小区H栋403室。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楼民二初字第5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7月5日向被执行人赵某某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赵某某在2016年7月9日前应偿还申请执行人龚某某借款本金310000元及利息104914元(利息计算:自2013年9月16日起暂计算至2015年2月3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0706元、本案的案件受理费9200元、财产保全费2620元、申请执行费6600元,共计464040元。但被执行人赵某某至今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赵某某的银行存款464040元,或扣留、提取同等数额的收入款至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账户,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付 锋审判员 李贺雄审判员 钟新秋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易美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