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04民初428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范平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范平广,张忠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4民初4285号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中华南大街172号泰丰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564852292E。法定代表人:郑晓东,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白雪峰、武利,河北恩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范平广,男,1982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桥西区。被申请人:张忠棉,女,1981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与范平广、张忠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范平广名下位于石家庄市裕华区翟营南大街389号卓达书香园一区16-1-502号(石房权证裕字第××号)房产一套进行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范平广名下位于石家庄市裕华区翟营南大街389号卓达书香园一区16-1-502号(房产证号:石房权证裕字第××号)房产一套,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 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徐军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