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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222财保4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乌吉斯古楞、秦梅花等与陈占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乌吉斯古楞,秦梅花,王文涛,陈占山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内蒙古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222财保40号申请人乌吉斯古楞,女,1973年3月8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申请人秦梅花,女,1946年7月10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申请人王文涛,男,8岁,蒙古族,学生。法定代理人乌吉斯古楞,女,1973年3月8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同上。被申请人陈占山,男,46岁,汉族,个体。申请人乌吉斯古楞、秦梅花、王文涛因与被申请人陈占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陈占山所有的轮式装载机进行扣押。申请人乌吉斯古楞用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安盟分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单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乌吉斯古楞、秦梅花、王文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陈占山所有的轮式装载机予以扣押,扣押期限为24个月(自2016年8月23日至2018年8月22日),该轮式装载机扣押期间由现扣地负责人刘青保管,不得将车辆毁损、灭失。二、对申请人乌吉斯古楞提供担保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安盟分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单,保单号为×××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24个月(自2016年8月22日至2018年8月22日)。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代理审判员     阿拉坦高娃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胡金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