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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4002民初457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屈丽与钟新、钟凯强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屈丽,钟新,钟凯强,田耕久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002民初4575号原告:屈丽,女,汉族,1972年11月28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伊宁市东城花苑7区7号楼2单元401室,电话:被告:钟新,男,回族,1964年3月3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伊宁市胜利街9巷23号。被告:钟凯强,男,回族,1990年7月25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伊宁市胜利街9巷23号。委托代理人:刘勇,新疆边塞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田耕久,男,汉族,1938年4月6日出生,住伊宁市新华西1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屈丽诉被告钟新、钟凯强及第三人田耕久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经法庭审理,原告以所租赁的房屋产权不明为由,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屈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实际收取50元,由原告屈丽负担。审判员  吴顺新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拉扎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