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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305民初116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桂林富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陈永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桂林富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陈永志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05民初1165号原告桂林富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七星路30号。法定代表人刘红灵,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仁彬,男,1951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桂林市。被告陈永志,男,30多岁,住桂林市七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桂林富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永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桂林富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3日以被告同意交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桂林富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桂林富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50元,因原告桂林富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故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付本院),由原告桂林富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阳小荷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胡文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