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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03民初626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青岛聚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石敬祖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聚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石敬祖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03民初6262号原告青岛聚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XX区XX路XX号XX号楼XX户。法定代表人孙志广,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蔡建华,系青岛聚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职工。被告石敬祖。原告青岛聚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石敬祖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4日立案。原告聚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青岛聚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石敬祖的起诉,理由正当,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聚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青岛聚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康玉山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陶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