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6民初1654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张弘诉谭春生离婚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谭×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6民初16543号原告:张×,女,1963年3月2日出生。被告:谭×,男,1960年4月25日出生。原告张×与被告谭×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起诉的权利,起诉以后有增加、变更诉讼请求以及撤回起诉的权利。张×作为本案原告,其要求撤诉是在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张×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熊俊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高 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