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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6行初19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徐宾与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塘沽街道办事处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宾,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塘沽街道办事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津0116行初194号原告徐宾。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塘沽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新街喻港南街298号。法定代表人李庆国,主任。委托代理人蔡永双,该单位干部。委托代理人张培尧,天津森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徐宾诉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塘沽街道办事处不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日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徐宾于2016年8月23日自愿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徐宾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宾撤回对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塘沽街道办事处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徐宾承担(原告预交50元,本院退还25元)。审 判 长  孙国文审 判 员  秦秀敏代理审判员  刘清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冯凯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