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606民初84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赵金玲与于海波、于海富、于海友、于海林、于凤芹、于凤珍、于凤华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金玲,于海波,于海富,于海友,于海林,于凤芹,于凤珍,于凤华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06民初841号原告赵金玲。被告于海波。被告于海富。被告于海友。被告于海林。被告于凤芹。被告于凤珍。被告于凤华。本院在审理原告赵金玲诉被告于海波、于海富、于海友、于海林、于凤芹、于凤珍、于凤华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金玲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金玲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金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赵金玲承担。审判员 王彦文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朱立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