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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182执297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12

案件名称

饶艳霞与朱良钰、湖北玉鼎管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饶艳霞,朱良钰,湖北玉鼎管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182执297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饶艳霞,女,1970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武穴市。被执行人:朱良钰,男,1972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武穴市。被执行人:湖北玉鼎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穴市武穴办事处二里半安纳小区。机构代码:55066538-1。法定代表人:朱良钰。本院于2016年4月7日作出的(2016)鄂1182执297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湖北玉鼎管业有限公司和公司所有的机械设备等资产,现申请执行人饶艳霞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湖北玉鼎管业有限公司和公司所有的机械设备等资产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至学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伍希瑜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6)鄂1182执297号之二武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申请执行人饶艳霞与被执行人朱良钰、湖北玉鼎管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鄂1182执297号之三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需要你单位协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解除被执行人湖北玉鼎管业有限公司股权和公司所有的机械设备等资产查封。附:(2016)鄂1182执297号之三执行裁定书壹份。二○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