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106财保36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李华申请龚科、华砚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华,龚科,华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6财保365号申请人李华,女,1971年6月8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哈尔滨市道里区。被申请人龚科,男,1969年3月19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申请人华砚,女,1970年6月21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申请人李华为与被申请人龚科、华砚民间借贷纠纷,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本院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对被申请人龚科、华砚的财产予以保全,重庆渝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自愿为李华申请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龚科、华砚的财产予以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何 昕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新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