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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403民初181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郑蒿与秦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蒿,秦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03民初1812号原告:郑蒿,男,1992年3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现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告:秦鹏,男,1989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原告郑蒿诉被告秦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郑蒿撤诉。案件受理费1760元,减半收取计880元,由郑蒿负担。审 判 长  李 怡人民陪审员  汪正瑶人民陪审员  马莉莉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陈芙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