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0430执保4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范国忠与胡彦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国忠,胡彦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零三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30执保45号原告范国忠,男,汉族,个体,住赤峰市。被告胡彦军,男,汉族,个体,住敖汉旗。本院在审理原告范国忠诉被告胡彦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范国忠于2016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告胡彦军所有的位于敖汉旗xxx的楼房予以查封。原告用自己所有的xxx车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范国忠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告胡彦军所有的位于敖汉旗xxx的楼房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春二0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宋     建     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