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30执保4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范国忠与胡彦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国忠,胡彦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零三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30执保45号原告范国忠,男,汉族,个体,住赤峰市。被告胡彦军,男,汉族,个体,住敖汉旗。本院在审理原告范国忠诉被告胡彦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范国忠于2016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告胡彦军所有的位于敖汉旗xxx的楼房予以查封。原告用自己所有的xxx车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范国忠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告胡彦军所有的位于敖汉旗xxx的楼房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春二0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宋 建 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