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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23民初144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张克锋与何军、高明辉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克锋,何军,高明辉,安徽圣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23民初1449号原告:张克锋,农民。委托代理人:张建平,安徽振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军,居民。被告:高明辉,1983年3月6日,居民。被告:安徽圣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固镇县城关镇迎宾大道3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377112671X6(1-6)。法定代表人:崔亚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波,安徽周波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克锋与被告何军、高明辉、安徽圣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靳飞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邵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