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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托执字第272-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冯静与王红红、李志刚、杨承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划拨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托克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托克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静,王红红,杨承坤,李志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托克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托执字第272-2号申请执行人冯静,女,1974年6月2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托克托县。被执行人王红红,男,1974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托克托县。被执行人杨承坤,男,1979年9月9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托克托县。被执行人李志刚,男,1986年4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托克托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托克托县人民法院2015年5月11日作出的(2015)托民初字第390号民事调解书,分别于2015年8月6日、2016年5月31日向被执行人王红红、李志刚、杨承坤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红红、李志刚、杨承坤履行案款5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25元和本次执行费657元,共计:51182元,但三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红红、李志刚、杨承坤在银行存款5118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全红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崔利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