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03民初99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1-07
案件名称
宋顺兴与邢台市电线电缆厂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顺兴,邢台市电线电缆厂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03民初995号原告宋顺兴,男,1966年11越4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县。被告邢台市电线电缆厂,住所地邢台县羊范镇王村。法定代表人刘国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柴国强,河北晓阳合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宋顺兴诉邢台市电线电缆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2016年8月23日原告宋顺兴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宋顺兴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宋顺兴承担。审 判 长 刘 茹人民陪审员 梁明珠人民陪审员 高建广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永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