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12民初364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张鑫玉、苏泰林与美好幸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鑫玉,苏泰林,美好幸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12民初3645号原告张鑫玉,女,汉族,住沈阳市沈河区。原告苏泰林,男,汉族,住沈阳市苏家屯区.被告美好幸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新区天成街5号。法定代表人张志高,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赛,系辽宁东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鑫玉、苏泰林诉被告美好幸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程世刚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张嘉来主审,人民陪审员李明娥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鑫玉、苏泰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16元,减半收取608元,由原告张鑫玉、苏泰林共同承担。审 判 长 程世刚代理审判员 张嘉来人民陪审员 李明娥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