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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527执10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谭文珍与熊永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秭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秭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文珍,熊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527执109号申请执行人:谭文珍,女。被执行人:熊永,男。申请执行人谭文珍与被执行人熊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2015)鄂秭归民初字第00039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谭文珍于2016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7886.09元。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熊永下落不明,无固定工作、稳定的经济收入,无银行存款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谭文珍也未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法院的调查表示认可,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且申请执行人谭文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6)鄂0527执10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的,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郑 钰审判员 邓永红审判员 夏 敏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国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