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1民初817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原告王平平与被告潘绪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平平,潘绪子,马亮,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1民初8174号原告:王平平,女,1989年07月0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强,山东永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绪子,男,1990年07月01日出生,汉族。被告:马亮,男,1989年02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住所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隆祺家园1-3号楼12号网点。负责人:王玉亮,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安阁,山东雅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平平诉被告潘绪子、马亮、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05月18日立案。原告张秀丽于2016年0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且不影响被告的合法权益,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平平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晓蓓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