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民终228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厦门市优速购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陈某彬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厦门市优速购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陈某彬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民终228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厦门市优速购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观音山南投路11号荣鑫盛营运中心7楼702单元。法定代表人:林鸿亮,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彬,男,1988年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伟国,福建汇丰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厦门市优速购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某彬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6)闽0203民初13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厦门市优速购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厦门市优速购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厦门市优速购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郑承茂审判员 庄伟平审判员 郑金变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明梅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