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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1民初98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贵阳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与贵州越上越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阳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贵州越上越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中天城投集团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1民初986号原告贵阳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中天路3号201大厦。委托代理人朱雄,男,1991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被告贵州越上越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孟关乡汽贸城。第三人中天城投集团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黔汇特产美食城贵阳遵义馆。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贵阳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经通知其预交后仍不预交。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王可审 判 员  李蓉代理审判员  刘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