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321民初62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玉某与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忻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忻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玉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忻城县人民法院民 � � 裁 定 书(2016)桂1321民初626号原告玉某,女,1972年1月6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忻城县。委托代理人蓝宏波,忻城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韦某,男,1975年8月22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忻城县。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准许原告准许原告出撤诉申请。原告玉某以给被告韦某一次和好机会为由,向审判长黄罗富人民陪审员 韦兰壮人民陪审员 蓝美金二O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黄文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