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7民初1545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18
案件名称
李佳荣与尹荣友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佳荣,尹荣友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7民初15458号原告:李佳荣,女,汉族,1970年7月16日生。被告:尹荣友,男,汉族,1949年1月21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佳荣诉被告尹荣友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佳荣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尹荣友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佳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佳荣撤回对被告尹荣友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佳荣负担。审判员 何 嵘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惠如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