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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3民初1158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成都中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姚平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中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姚平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3民初11581号原告成都中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长江二路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660883793Q。负责人桑子露,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骆渝,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汪春梅,该公司员工。被告姚平芳,女,1986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中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被告姚平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中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中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中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成都中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谭宁模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蒋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