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21执72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22
案件名称
李芳与被执行人临泉县房地产管理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芳,临泉县房地产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21执721号申请执行人李芳,女,1958年6月10日生,汉族,市民,住安徽省临泉县城关镇解放南大街**号**户。被执行人临泉县房地产管理局,住所地安徽省临泉县城关镇人民西路建翔花园内。组织机构代码:76275727-X。法定代表人杨森,该局局长。申请执行人李芳与被执行人临泉县房地产管理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临行赔初00012号行政赔偿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责令被执行人临泉县房地产管理局支付李芳167790元,但临泉县房地产管理局至今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查明,被执行人临泉县房地产管理局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临泉县房地产管理局银行存款17098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文政审判员 张世东审判员 高卫东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晓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