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024执40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孝瑜与被执行人谢修君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孝瑜,谢修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东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024执40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孝瑜,男,1976年6月4日出生,汉族,无业。被执行人谢修君(曾用名谢修军),男,1970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无业。东宁县人民法院(2015)东商初字第28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孝瑜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16年5月19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孝瑜与被执行人谢修君达成了和解,申请执行人王孝瑜向本院提出撤销本案执行的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王孝瑜的撤销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东宁县人民法院(2015)东商初字第28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静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周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