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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0105民初217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7

案件名称

原告汪某某诉被告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某,窦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0105民初2175号原告:汪某某,女,汉族,1985年某月某日出生。被告:窦某某,男,汉族,1972年某月某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某某诉被告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汪某某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某某以双方自行和好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该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本院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汪某某承担150元。审判员  倪艳丽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海连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是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