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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81民初490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张明友与浙江恒力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明友,浙江恒力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81民初4900号原告:张明友。委托代理人:王广雷,浙江宜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恒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市丁桥镇镇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755906775W。法定代表人:左建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维斌、沈谷臣,浙江潮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明友诉被告浙江恒力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曹利民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8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张明友及委托代理人王广雷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可以按撤��处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明友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202元,减半收取计2601元,由原告张明友负担。审判员  曹利民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曹 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