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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202民初142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莫春波与韩双义、张丽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春波,韩双义,张丽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202民初1427号原告:莫春波,男,197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峡市经济开发区。被告:韩双义,男,1985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杞县。被告:张丽丽,女,1983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灵宝市。原告莫春波诉被告韩双义、张丽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莫春波于2016年8月23日以被告已向其偿还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莫春波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莫春波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莫春波负担。审 判 员  崔云飞代理审判云李奇峰人民陪审员  南荣荣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陈梦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