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202民初142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莫春波与韩双义、张丽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春波,韩双义,张丽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202民初1427号原告:莫春波,男,197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峡市经济开发区。被告:韩双义,男,1985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杞县。被告:张丽丽,女,1983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灵宝市。原告莫春波诉被告韩双义、张丽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莫春波于2016年8月23日以被告已向其偿还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莫春波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莫春波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莫春波负担。审 判 员 崔云飞代理审判云李奇峰人民陪审员 南荣荣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陈梦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