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303民初268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黄文林与福建正泰建筑有限公司、徐玉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文林,福建正泰建筑有限公司,徐玉杯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303民初2688号原告:黄文林,男,1953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被告:福建正泰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法定代表人:郑汉章,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国春、胡建林,福建湄海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徐玉杯,男,1964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原告黄文林与被告福建正泰建筑有限公司、徐玉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案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黄文林自愿撤回对福建正泰建筑有限公司、徐玉杯的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文林撤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计575元,由黄文林负担。代理审判员  钟丽秀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林键辉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