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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执字第99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关于中国银行��份有限公司朝阳建平支行与于广君、李振兰、于海龙和建平县金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建执字第99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建平支行。法定代表人:王世峰。被申请执行人:于广君。被申请执行人:李振兰。被申请执行人:于海龙。被申请执行人:建平县金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学鹏。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建平支行与被申请执行人于广君、李振兰、于海龙和建平县金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建平县公证处作出的(2011)建证经字第3296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评估拍卖,已给付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建平支行44400.00元,余款暂无执行能力,申请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2015)建执字第99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长  吴国强执行员  马金辉执行员  王东辉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高明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