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10民初1040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王五河与陶文燕用益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陶某某
案由
用益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0民初10406号原告:王某某。被告:陶某某。本院于2016年7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陶某某用益物权确认纠纷一案后,因原告王某某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交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冯 妍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孙亚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