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30民初175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陈某与廖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廖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宁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30民初1750号原告陈某。被告廖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廖某的离婚纠纷一案中,陈某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廖某银行存款10000元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陈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廖某的银行存款10000元。案件申请费120元,由申请人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定的执行。审判长 郭 磊审判员 符英兰审判员 黄智勇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符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