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081民初85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马美连与黄宝强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美连,黄宝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081民初853号原告马美连。被告黄宝强,住广西靖西市新靖镇凤凰路***号。被告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百色供电局,负责人郑意,该局局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百色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海华。原告马美连诉被告黄宝强、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百色供电局、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百色中心支公司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2016年8月18日,原告马美连以主要证据未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美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6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88元,由原告马美连负担。代理审判员 农振勇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赵忠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