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11执100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支行与蒋红琴、黄根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11执1001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支行与被执行人浙江协源祥燃料有限公司、蒋红琴、黄根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0日作出的(2015)杭富商初字第272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支行于2016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2月2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4930000元,另应支付本案诉讼费47380元,执行费517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浙江协源祥燃料有限公司、黄根生、蒋红琴在本院有多起被执行案件,涉及金额巨大,现三被执行人名下资产正在处置中,暂无法变现。本院依法向申请人进行执行情况回告,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资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浙江协源祥燃料有限公司、黄根生、蒋红琴名下资产正在处置中,因处置周期较长,本案暂无法执结,本案暂作程序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浙0111执100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线索的,可以拨打“63327110”执行专线进行举报,并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健椿审 判 员 洪勤方代理审判员 吴江龙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凌 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