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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121民初213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蒋小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蒋小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121民初2131号原告: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祁阳县浯溪镇金盆路与椒山南路转角处。法定代表人:刘国富,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蒋小春,农民。原告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蒋小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9日立案。原告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柏抗越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向 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