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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83民初245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田宏伟与刘昕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宏伟,刘昕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283民初2453号原告:田宏伟,工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景良,河北弘丹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刘昕彤,工人。原告田宏伟与被告刘昕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宏伟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景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昕彤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田宏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0000元。事实和理由:2014年11月12日,被告向我借款25000元,同时为我出具借条一张。之后在我的催要下,被告偿还我5000元,尚欠20000元。被告刘昕彤未提交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11月12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5000元。之后被告偿还5000元,尚欠20000元。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借贷关系成立。被告理应及时偿还借款。综上所述,原告的主张,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昕彤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田宏伟借款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刘昕彤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冯光磊代理审判员  刘建军人民陪审员  郭 凯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潘志飞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