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6民终188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6
案件名称
肇源县肇源镇解放村一、二队全体村民与冯英权、崔希民、郝显志、高永广及肇源县肇源镇解放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肇源县肇源镇解放村一,二队全体村民,冯英权,崔希民,郝显志,高永广,肇源县肇源镇解放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民终188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肇源县肇源镇解放村一、二队全体村民。诉讼代表人吴秀华,女,汉族。诉讼代表人韩万军,男,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冯英权,男,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崔希民,男,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郝显志,男,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永广,男,汉族。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肇源县肇源镇解放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黑龙江省肇源县肇源镇解放村。法定��表人刘志远,该村村民委员会主任。上诉人肇源县肇源镇解放村一、二队全体村民因与被上诉人冯英权、崔希民、郝显志、高永广及肇源县肇源镇解放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肇源县人民法院(2016)黑0622民初359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为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承包合同纠纷,以发包方和承包方为当事人。本案原告并非涉案承包合同当事人,故其不能以当事人的身份提起确认合同无效诉讼,原告的诉讼主体不适格,应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肇源县肇源镇解放村一、二队全体村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回。上诉人吴秀华、韩万军等肇源县肇源镇解放村一、二队全体村民向本院上诉称:一、被上诉人冯英权、崔希民、郝显志与被上诉人高永广签订的《转包协议无效》。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依法属于集体所有,由村集体组织或村委会发包,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适用的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被上诉人冯英权、崔希民、郝显志与被上诉人高永广签订的《转包协议》因被上诉人冯英权、崔希民、郝显志无承包权而转包无效。二、一审裁定适用法律不准确。根据《合同法》规定无效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且该合同严重损害了第三人的利益,所以上诉人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综上,请求撤销一审裁定,确认转包协议无效。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以发包方和承包方为当事人。本案中,上诉人吴秀华、韩万军等肇源县肇源镇解放村一、二队全体村民不能以当事人的身份提起诉讼,其诉讼主体资格不适格,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综上,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 铁 峰代理审判员 赵 丹 晖代理审判员 李��丹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赵 博